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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998年第2期】赵闹投毒案

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于:1997-06-26 分类:裁判案例
被告人:赵某0,又名赵宗文。1996年4月2日被逮捕。 辩护人:马金华,河南省济源市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0犯投毒、破坏集体生产罪,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1995年7月至10月间,被告人赵某0为了倒卖死牛牟利,购买气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,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、场地或者菜地投毒,将本村刘正云、赵富永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,价值9700元,其行为触犯1979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构成投毒罪;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,赵某0采取同样方法,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,将成守祥、赵社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,价值100780元,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,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。请求依法判处。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: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间,被告人赵某0为了倒卖死牛牟利,从本村商店、集体上购买气体灭鼠药,洒在菜叶上或者馍块上,将毒物投放在路边、场地、菜地或群众的牛槽中,先后毒死牛62头,价值99880元。计有马场村第二居民组周国的4头;本村第五居民组刘立的2头,杨伟的1头,刘修的2头,杨永的1头,杜木林的2头,王胜的4头,白士亮的2头,原桃的2头;第六居民组刘志富的3头,刘志贵的1头,刘军的1头,刘国营的1头,朱龙的1头,张天才的1头,刘志平的1台,白士明的2头,刘正云的2头,刘雪梅的2头,刘希堂的1头,张宗来的1头,张志铭的2头,刘迷糊的1头,周印的1头;第七居民组赵富永的1头,杨转的1头,赵发的4头,赵进的4头,赵社的6头;第八居民组赵宗保的1头,成守田的1头,成守祥的1头;第十居民组刘光平的1头,刘战的1头。赵某0倒卖了部分死牛肉,从中牟利。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国、赵富永等关于自养耕牛突然死亡的时间、地点、症状的陈述,证人赵东丽、刘开芬关于被告人赵某0毒死耕牛的证言;证人王春歌关于赵某0购买鼠药的证言,以及证人原平、赵立国等收购赵某0、赵东丽出卖死牛的证言;公安机关案发后在赵某0家提取了未使用的7支鼠药的笔录及照片;物价局对死牛的评估作价结论等证实。被告人赵某0对投毒事实供认不讳,所供述事实与被害人、证人陈述相一致。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足以认定。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: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0毒死耕牛69头,其中有7头的死亡因证据不足,不予认定。赵某0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,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,公然投放有毒鼠药,毒死价值99880元的62头耕牛,造成重大损失,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,触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投毒罪。赵某0的犯罪行为,不仅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,还使附近村民失去安全感,封建迷信活动乘机滋生蔓延,社会秩序遭到破坏。赵某0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,应予严惩。赵某0的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,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,赵某0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,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。但是就赵某0的整个犯罪过程看,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,危害的是公共安全。检察机关以赵某0是否在公共场所投毒作为界限,将其行为分别认定为投毒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不当。因此,检察机关指控赵某0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,属定性不准;赵某0的辩护人认为赵某0的行为只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的意见,不予采纳。据此,济源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判决: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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